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環(huán)球網校提供行政處罰)
基本內涵(4項法定):處罰(設定權、依據、主體、程序)法定。
提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公開
(1)處罰依據公開;
(2)處罰的執(zhí)法過程要公開(如表明執(zhí)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等)。
公正
(1)要防止偏聽偏信;
(2)要使當事人了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并給予其申辯的機會;
(3)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zhí)分開制度。
過罰相當
(1)重過重罰、輕過輕罰;
(2)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
(3)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guī)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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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5、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6、一事不二罰(款)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多個機關可以作出多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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