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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四章:行為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13-03-22 10:29: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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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四章:行為規(guī)則

  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一章:行為規(guī)則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fā)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yè)機會。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zhí)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yè)務的穩(wěn)健運行和客戶保證金安全完整。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收受商業(yè)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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