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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從業(yè)資格《基金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更新時間:2020-03-29 08:35:0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1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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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發(fā)布“2020年基金從業(yè)資格《基金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備考2020年基金從業(yè)資格考試的考生們可以參考學習使用。本文內容如下:

編輯推薦:2020年基金從業(yè)資格《基金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匯總

知識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1.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1)依據(jù)《基金法》的規(guī)定,持有人大會由管理人召集。

(2)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證監(jiān)會備案。

(5)召開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2.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1)依據(jù)《基金法》的規(guī)定,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xiàn)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開。

(2)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3)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參加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前款規(guī)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規(guī)則

(1)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2)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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