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東省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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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東省公務員行測:法律常識
1.同一財產上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就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順序,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B.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C.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D.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于人的原因引起的,則( )。
A.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B.由緊急避險人承擔民事責任
C.由緊急避險人和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D.由受有損失的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3.某制幣廠為紀念奧運會特制紀念金幣若干枚,每枚售價20088.8元。其廣告宣傳主要內容為:(1)紀念幣系純金制造;(2)紀念幣數量僅有2008枚。后經證實,該紀念幣系金銅合金;紀念幣數量為20000枚。為此,購買者與該制幣廠發(fā)生糾紛。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
A.按無效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B.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C.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重大誤解
D.按有效合同處理
4.監(jiān)護是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專人以保護和管理其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法律制度。下列關于監(jiān)護人職責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B.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C.承擔被監(jiān)護人毀壞他人財物的刑事法律責任
D.承擔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5.甲乙兩家是鄰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處種有一棵大樹。每逢刮大風,風便會將這棵樹的一些大樹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擔心會損壞房屋,多次找甲協商,要求甲將樹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絕。某日,暴風雨即將來臨,乙再次找甲協商卻沒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樹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賠償500元,乙不同意,甲將乙起訴至法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狂風暴雨即將來臨,乙砍掉一些樹枝來避免自己房屋的損害屬于緊急避險,因而乙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B.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甲財產權利的侵害,因為乙為自己的利益未經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樹枝,因此,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雖然這棵樹屬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頂,這棵樹在乙房屋界內的部分應當屬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樹枝是合法的,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D.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甲財產權利的侵害,因為乙為自己的利益未經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樹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無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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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ABCD
解析:
當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時,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順序問題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
1.抵押合同是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則各債權人按照各自債權比例分配抵押物價值。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為三種情況處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沒有辦理登記的,則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之價款按債權比例清償;第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已辦理抵押物的登記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這時如果抵押物的登記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第三,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在這種情況下并存的抵押權中,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故正確答案為A、B、C、D。
2.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3.答案: B
解析:
題目中制幣廠采用隱瞞事實和欺騙的手段銷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屬于明顯欺詐行為。我國《民法》對此規(guī)定,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享有撤銷權。故正確答案為B。
4.答案: C
解析: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監(jiān)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承擔民事責任。故正確答案為C。
5.答案: A
解析:
甲的行為構成了對乙相鄰權的侵犯。在危及乙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乙可以根據緊急避險的規(guī)定砍掉樹枝。因此A項正確,B、D項錯誤;C項說法有誤,樹木及樹枝的所有權始終是屬于甲的。故正確答案為A。
本題相關知識點: 民法通則第129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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