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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共同犯罪

更新時間:2014-01-16 16:19:0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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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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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結構,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

  3.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4.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根據(j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

  (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3)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動地位、罪行也比較輕。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須有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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