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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犯罪

更新時間:2014-01-16 16:18: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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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犯罪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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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而犯意表示不構(gòu)成罰罪。

  2.犯罪未遂:已經(jīng)著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為得逞?!缎谭ā返?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行為。

  4.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具備了某種犯罪構(gòu)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所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gòu)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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