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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主刑的刑種

更新時間:2014-01-16 16:18: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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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主刑的刑種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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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缎谭ā芬?guī)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zhí)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種刑罰。適用于罪行嚴重,但又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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