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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與國家的關系

更新時間:2014-01-03 14:04: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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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與國家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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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是法存在的基礎

  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這是因為:(1)國家是法產(chǎn)生和存在的前提;(2)法律的實施離不開國家的強制力;(3)法律的性質直接取決于國家的性質;(4)法律的發(fā)展、變化受國家的發(fā)展、變化的影響和制約;(5)法律的特征、表現(xiàn)形式和內(nèi)容也還受國家的特征、形式、傳統(tǒng)、職能等方面的影響。

  二、法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xiàn)

  國家也離不開法,沒有法不成其為國家。這有幾方面的原因:(1)法是確認國家權力的一種重要的表現(xiàn)形式;(2)法是執(zhí)行國家職能的有效工具;(3)法是完善國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4)法是確定國家形式、組織國家機構的章程。如要組織起復雜的、能夠相互協(xié)調、有效運轉的國家機構,就必須有法來規(guī)范各種國家機關的設置、職責、權限、組織形式、活動原則和相互關系等。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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