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法理學
法的實施
法的實施就是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適用和實現。法的實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適用和法的執(zhí)行三個方面。
(一)法的執(zhí)行
法的執(zhí)行,通常簡稱執(zhí)法。當我們把執(zhí)法、司法、守法三者并提的時候,這是所說的執(zhí)法是狹義上的執(zhí)法,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行政管理和貫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活動。
(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也稱為守法,是指組織和個人,依法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做法所要求或允許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三)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通常有三個:即合法、準確、及時。
法的適用的原則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為準繩。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種法的約束力的通稱。凡具有法的約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 法的對象效力
法的對象效力,是指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對什么樣的人和組織有效,也稱為法對人的效力,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擬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的對象效力所實行的原則大體有四種:
其一,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和組織的國別為標準,本國的人和組織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受本國法的約束,一國的法不適用在該國領域的外國人和組織。
其二,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一國的法對它管轄地區(qū)內的一切人和組織,不論是本國的還是外國的,都有同樣法的效力。本國人和組織如不在本國,則不受本國法的約束。
其三,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主張不論國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國利益,就適用哪國法。
其四,綜合或折衷原則。即以上三種原則的結合而以屬地原則為基礎的綜合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首先,一國領域內的人和組織,無論是本國的還是外國的,一般適用該國的法;其次,外國人和組織以適用居住國的法為原則,但有關公民義務、婚姻、家庭、繼承、特殊犯罪等,仍適用其本國的法;再次,依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享有外交特權的人,則適用其本國的法。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采用這種原則。
中國也實行綜合原則。這一原則在對中國公民、組織和對外國人、組織以及無國籍人的適用上,各有確定的內容:第一,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受中國法的保護并履行中國法定義務,同時也遵守所在國的法。當兩國法對同一問題規(guī)定不一致時,既要維護中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按國際條約或慣例處理。第二,中國法對外國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或法有另外規(guī)定者外,適用中國法。二是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規(guī)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處罰的除外。
2 、法的空間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圍即法的空間效力。 通常有三種空間效力范圍:
第一,有的法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即在一國主權所及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屬于主權范圍的全部領陸、領空、領水,也包括該國駐外使館和在境外航行的飛機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這種法一般是一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許多重要的法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一般也在全國范圍有效。中國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除本身有特別規(guī)定外,都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區(qū)域內有效。這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僅在一定行政區(qū)域有效,如中國有關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法規(guī)。一是有的法律、法規(guī)雖然是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但它們本身規(guī)定只在某一地區(qū)生效,因而也只在該地區(qū)發(fā)生法的效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經濟特區(qū)的立法就只適用于一定的經濟特區(qū)。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貿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國法的域外效力范圍,由國家之間的條約加以確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規(guī)定。
3 、法的時間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以及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無溯及力,即指法的時間效力。
(1)法開始生效的時間,指法從何時起開始發(fā)生約束力。
(2)法終止生效的時間,指法的廢止的時間。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頒布后對它生效前所發(fā)生的事件和行為可加以適用的效力。關于溯及力的規(guī)定大體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二是從新原則,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從輕原則,即比較新法與舊法,哪個處理輕些就按哪個法處理。四是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溯及既往,但舊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從舊法。五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從新法。
中國現時期主要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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