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公務(wù)員考試行測定義判斷練習(x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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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但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根據(jù)上述定義,下列可能構(gòu)成包庇罪的是( )
A.李某與黃某等人商定,由黃某等人搶劫金店,由李某負責(zé)藏匿搶劫所得贓物,黃某等人搶劫得手后,李某將贓物藏于自家的倉庫內(nèi)
B.張某盜竊了博物館的一幅名畫,將其藏于床下,被母親發(fā)現(xiàn),母親詢問張某,得知為盜竊所得,遂將該幅名畫燒毀
C.趙某被王某綁架,公安機關(guān)迅速偵破此案并成功解救趙某。后趙某收受王某親屬20萬元,推翻了之前對王某不利的陳述,謊稱是自愿和王某走的
D.侯某是涉嫌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辯護律師,為獲得高額的代理費用,侯某偽造大量證據(jù),成功幫助于某脫罪
【解析】C。定義要點為:①明知是犯罪的人,②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③幫助其逃匿,④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⑤“事前通謀”以共同犯罪論處。
A項,李某與黃某事前都已經(jīng)商定好各自的分工,這是“事前通謀”的行為,應(yīng)以共同犯罪論處,不屬于包庇罪,排除。
B項,張某的母親在得知張某的犯罪行為后將名畫燒毀,屬于毀滅證據(jù)的行為,與包庇罪的關(guān)鍵詞無法對應(yīng),排除。
C項,王某綁架趙某,即趙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但是“趙某收受王某親屬20萬元,推翻了之前對王某不利的陳述,謊稱是自愿和王某走的”也就是“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該項中趙某的行為符合要點④,為包庇罪,當(dāng)選。
D項,侯某為于某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是特殊主體,在刑法分則中,針對辯護人這一特殊主體是由專門的罪名來認定的,而且“偽造證據(jù)”不等于“作假證明包庇”,所以侯某不成立“包庇罪”,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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