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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同步練習題:破產(chǎn)法的適用范圍和破產(chǎn)原因

更新時間:2019-01-30 10:25:1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56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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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將于10月19-20日舉行,現(xiàn)考生處于備考階段,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備考特分享“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同步練習題:破產(chǎn)法的適用范圍和破產(chǎn)原因”希望考生掌握知識點的同時熟悉考題并做相關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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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因A公司未能償還對B公司的債務,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chǎn)清算的申請。以下能夠成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產(chǎn)申請的理由的是( )。

A.A公司對B公司的債務尚未到期

B.A公司認為自己對B公司的債務,有C公司做連帶保證人,而C公司是有清償能力的

C.A公司認為自己賬面資產(chǎn)超過負債,只是實物資產(chǎn)難以變現(xiàn),未達到資不抵債的程度

D.A公司認為自己賬面資產(chǎn)超過負債,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該情況只是暫時的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債務人以保證人尚有清償能力、財產(chǎn)無法變現(xiàn)不能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管理負責財產(chǎn),無法清償債務為由提出抗辯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單選題】A公司長期不能清償B銀行的到期貸款,被B銀行申請破產(chǎn)。A公司注冊地為甲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乙市;B銀行注冊地為丙市。對該破產(chǎn)案件有管轄權的是( )。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甲市或乙市或丙市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所在地是指企業(y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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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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