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第四節(jié)預付卡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匯總(第1章-第7章)
【考試內容】
《經濟法基礎》第四節(jié)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fā)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fā)行的、可在發(fā)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如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guī)定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fā)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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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xù)使用。
預付卡在發(fā)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fā)卡機構發(fā)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yè)卡及其他商業(yè)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fā)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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