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咨詢工程師《咨詢概論》講義:第五章一節(jié)
第五章 工程咨詢服務內容
工程項目建設實施是形成工程實體的重要階段。本章介紹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和運營階段咨詢服務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階段的合同管理、工程監(jiān)理、設備監(jiān)理、項目竣工咨詢,項目運營階段的后評價以及項目管理咨詢。
第一節(jié) 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咨詢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實際上在項目準備階段就已開始,包括選擇合同類型,起草,談判和簽訂合同文件。在項目實施階段,工程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即按項目單位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文件規(guī)定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質量和費用等進行控制和管理。
(一)合同定義與合同類型選擇
1.合同定義
我國《合同法》把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全部文件,即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合同條件、投標書、中標函、技術規(guī)范、圖紙、工程量表以及其他列入合同協議書中的文件。
2.合同分類
工程項目合同是各相關方之間為完成約定任務而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與工作關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項目投資建設過程中需要簽訂并實施多種形式的合同,按合同雙方交易方式可分五種類型,實行差別化合同管理。
(1)委托合同。如工程咨詢服務合同、項目管理合同、建設監(jiān)理合同、招標代理合同、項目代建合同等。這類合同屬于提供智力服務的合同,要求被委托方組建較強的專業(yè)管理團隊實施合同。
(2)承包合同。如工程總承包合同、專業(yè)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屬于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方具有較強的工程技術實力和履約能力。
(3)交易合同。如建筑材料、設備買賣合同。這類合同屬于市場商貿合同,交易范圍較大,運行規(guī)則比較規(guī)范。
(4)出讓合同。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專利技術出讓合同、商標使用權出讓合同等。這類合同屬于無形產品的轉讓合同。
(5)租賃合同。如大型施工機械租賃等臨時合同。
3.工程建造合同類型選擇
工程項目周期中,施工建造階段的工作量最大、花費時間最長、涉及面最復雜,應根據工程的特點、業(yè)主的組織能力和偏好,選擇不同類型的合同方式。
(1)按承包商義務范圍,有三種合同形式可供選擇:
建造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建造合同適用于傳統(tǒng)的工程履行方式。通常由項目單位提供設計,承包商嚴格按照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施工。承包商一般不承擔工程的設計責任。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于傳統(tǒng)的“設計一招標一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設履行方式。該合同范本適用于建設項目規(guī)模大、復雜程度高、項目單位提供設計、項目單位愿意承擔風險比較大的情況。
設計一建造合同(Design amd Build)。采用設計一建造合同,承包商不僅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還根據項目單位的要求負責設計。該合同適用于建設項目規(guī)模大、復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項目單位愿意將部分絕大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的情況。設計一建造合同條件與建造合同條件相比,其區(qū)別在于前者項目單位不再提供設計或只提供設計要求,并且,項目單位不再將合同的絕大部分風險由自己承擔,而將一定風險轉移至承包商。采用設計一建造履行程序,由項目單位提交包含一個要覽或履行說明的 “項目單位”要求,承包商應滿足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監(jiān)控設備的現場安裝以及簽證支付;執(zhí)行總價合同,分階段支付。
EPC/交鑰匙合同(Turnkey)。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是一種現代新型的建設履行方 式。該合同范本適用于建設規(guī)模大、復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采購和施工,并承擔絕大部分風險的項目。與建造合同相比,在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下項目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的很小風險,而將絕大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特別適宜于下列項目類型:PFI、PPP,BOT及其他特許經營合同的項目;發(fā)電廠或建設工廠大型且項目單位希望以固定價格的交鑰匙方式來履行的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軼路、橋梁、水務、水壩工程等)或類似項目,項目單位提供資金并希望以固定價格的交鑰匙方式來履行項目;項目單位希望采納固定價格的交鑰匙方式的民用項目。
(2)按項目單位愿意采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種合同形式可供選擇:
1)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采用總價合同形式,在招投標時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總價,并完成招招文件中規(guī)定的全部工作內容。
這種合同形式適用于投資規(guī)模不太太、技術不太復雜、工期較短、風險較小,且設計文件和基礎資料完備、能夠較準確計算工程量的工程項目。
總價合同又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承包商以一個固定的總價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某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內容。這個總價一般情況下不能改變,只有當設計或工程范圍發(fā)生變化時,才能變更合同總價。承包商要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風險范圍內的一切風險。
可調值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對于通貨膨脹等原因造成的超過某一限度的費用增加,可以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烧{值總價合同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風險由合同雙方分攤。
2)單價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該合同形式是根據合同中確定的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和工程量計算合同價格。在招標文件中所列工作量通常是暫估的,工程實施中允許隨工程量的變化而調整合同總價,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和合同中確定的單價計算。
單價合同可分為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幾種:
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是由項目單位按分部分項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適用于可以根據設計圖紙估算出大致工程量的項目。
純單價合同是由于某種原因,招標文件只向投標人提供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作項 目表、工程范圍和說明,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應填報各項單價。
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是對工程項目中能用某單位計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項工程均要求提出單價,對于一些不易計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項工程可采用包干方式報一個合價。
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該合同形式根據工程的實際成本加上一筆支付給承包商的酬金作為工程報價,即項目單位向承包商支付實際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費,再按事先議定的方式為承包商的服務支付酬金(包括管理費和利潤)。
這種合同形式適用于某些急于建設而設計工作尚未深入的工程項目,不具備計算工程單價或總價的條件,只能以估算的工程成本為基礎加額外補償來計價,如災后重建工程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適用于由于不能確定工作范圍或規(guī)模等原因無法準確定價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據其酬金的確定方法不同可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這種合同形式是指承包商除收回工程實際成本外,還可得到以實際成本百分比計取的酬金。這個百分比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共同商定的。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這種合同形式是指按工程實際成本加上一筆雙方事先商定的固定數額的酬金作為計價方法。這種形式的酬金不隨成本的增減而變動。
成本加浮動酬金合同。采用這種合同形式時,合同雙方事先商定預期成本和酬金水平。當實際成本等于預期成本時,按預期酬金支付;當實際成本低于預期成本時,增加酬金;當實際成本高于預期成本時,減少酬金。這種合同形式與前兩種形式相比的優(yōu)點是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工程成本。
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競爭性差,而且項目單位難以控制投資,在實際工程承包中較少采用。
(3)按項目單位愿意采用的組織方式,有三種合同形式可供選擇:
1)監(jiān)理工程師管理合同。項目單位通常聘用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控制。此種類型的合同在西方國家有悠久的歷史,我國目前已廣泛地采用建設監(jiān)理制。
2)管理承包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ing Contract)。采用管理承包合同,工程發(fā)包給“管理承包商”,由其將全部工程分包給各個“交易承包商”(Trade Contractors)。雖然管理承包商與項目單位的關系仍是合同關系,但承包商的最主要的角色是代表項目單位管理項目而不是建造工程。為了增強管理承包商的效率管理,在項目單位與管理承包商之間通常有一份風險分擔協議。因此,管理承包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
3)建造管理合同(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采用建造管理合同,項目單位雇用承包商直接建造工程,與此同時項目單位也直接雇用一個專業(yè)建造管理公司控制工程。這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傳統(tǒng)的建筑師/工程師管理合同。不同點在于,建筑師/工程師管理合同履行方式中,通常只雇用一個承包商,稱之為總承包商,其他均為分包商或指名分包商; 而在建造管理合同中,項目單位通常雇用不止一個承包商,工程管理體系更為復雜。因此,建造管理合同中的建造工程項目經理所承擔的協調工作要遠大于傳統(tǒng)的監(jiān)理工程師。
(二)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內容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貫穿于采購和工程建造全過程,一般以合同簽訂為界,將合同管理過程劃分為合同制訂管理和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制訂管理是指對合同談判、簽訂過程中,有關程序、內容、行為及文件進行管理。其目的是促使采購活動依法、合規(guī)、有效。簽訂工程項目合同,以合法為前提,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認可,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詳盡而又明確地寫入合同條款,以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歧義和合同糾紛。
合同履行管理,是指合同簽訂后對合同執(zhí)行情況進行管理,包括雙方對合同變更、索賠的管理,直到合同履行完畢。其目的是促使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范圍、計劃、方法、支付安排等程序和規(guī)則履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需要變更合同或違約的情況,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商談,按合同約定程序處理。
在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合同政方都要進行合同管理。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方均應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自覺地、認真嚴格地遵守所簽訂合同的各項規(guī)定定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行使各自的權力、履行各自的義務、維護各方的權利,發(fā)揚協作精神,處理好“伙伴關系”,做好各項管理工作,使工程項目的目標得到完整地體現。
由于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專業(yè)性很強,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很大,項目單位一般委托具有專業(yè)素質的咨詢工程師協助進行合同管理。特別注意對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變更、索賠等進行協調管理。
2.合同履約與監(jiān)督
工程項目合同履約,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約定責任和義務的過程。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
合同雙方應建立各自的合同履行保證體系,由合同管理人員向項目管理與支持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學習、分析、解釋、說明合同內容,研究實施合同的計劃,明確分工與責任,加強與合同雙方的溝通,監(jiān)督檢查合同實施的過程。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支付違約金、賠償金、采取補救措施、繼續(xù)履行合同及被解除合同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按合同約定中止執(zhí)行合同,對合同作出變更、轉讓、解除、終止的處理。在受到損失的情況下,受損方可通過合法程序向違約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工程項目合同受國家司法與行政的雙重監(jiān)督。政府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對主要的工程項目合同進行招投標前的備案審查,防止合同條件違法及黑白合同發(fā)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合同爭議,可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也可依法向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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