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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講義:第二章七節(jié)

更新時間:2014-01-27 09:11: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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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講義:第二章七節(jié)

  第七節(jié)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罰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責任?!栋踩a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責任

  它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受到民事損害時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栋踩a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中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制裁那些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缎谭ā酚嘘P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4種。

  (一)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guī)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qū)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職責。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zhí)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 6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guī)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

  從業(yè)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yè)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職業(yè)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睆氖掳踩a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zhí)業(yè)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jiān)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jié)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亦稱行政執(zhí)法主體,是指法律、法規(guī)授權履行法律實施職權和負責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鑒于《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實施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體制下,它的執(zhí)法主體不是一個而是多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是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行政責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責任形式,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

  具體地說,《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有4種。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和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專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決定”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除了法律特別規(guī)定之外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均有權決定。這是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管部門的法律地位和執(zhí)法手段的需要。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法》針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規(guī)定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予以關閉。

  (三)公安機關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和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P>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為了保證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主罰主體的一致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睂`反《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部門、單位和公民,都無權擅自抓人。

  (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履行某些行政處罰權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鐵道、交通、民航、建筑、質檢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等專項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和機構,他們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范圍內,有權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27種:

  1、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的;

  5、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6、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

  7、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8、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9、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0、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12、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13、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4、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6、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17、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18、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19、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0、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1、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調、管理的;

  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6、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7、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7種: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6)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

  (7)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攬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為實施降職、撤職、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追究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主要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安全生產法》對該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執(zhí)業(yè)資格的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fā)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栋踩a法》規(guī)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下列3種:

  1、失職、瀆職的違法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fā)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fā)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給予行政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民事賠償的強制執(zhí)行

  民事責任的執(zhí)法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賠償案件、確定民事責任、裁判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的法律審判機關。

  (一)民事責任的含義

  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違法民事法律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民事關系主體一方(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造成民事損害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的“過錯原則“是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基礎,所謂 “過錯”,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其他社會組織,如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實施了安全生產法律禁止的民事違法行為,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在安全生產立法中設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調整當事人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重視對財產權利的保護,這是一大特色和創(chuàng)新?!栋踩a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體分為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并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

  (二)連帶賠償

  這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他們的共同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的特點是有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從事了一個或多個民事違法行為給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損害即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經濟損失,責任雙方均有對受害方進行民事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賠償。連帶賠償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共同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可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事故損害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專指因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qū)別在于,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后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這里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錯方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即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引發(fā)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的傷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有一點應當指出,雖然《安全生產法》設定了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的確定以及民事賠償的具體標準必須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賠償標準。將來國家要通過有關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安全生產的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責任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關民事訴訟,只能暫由人民法院依照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作出裁判。

  (四)民事賠償的強制執(zhí)行

  《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專門對有關民事賠償問題規(guī)定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

  一是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規(guī)定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三是規(guī)定了繼續(xù)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xù)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fā)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小結:本講要點是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法律要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及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要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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