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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yè)實務》資料: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更新時間:2020-06-28 11:01:42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46收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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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一)基本概念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yè)病、財產(chǎn)損失、作業(yè)環(huán)境破壞或其組合之根源或狀態(tài),強調(diào)在一定時間范圍內(nèi)的積累作用。危害分為兩類。

第一類危害是指根據(jù)能量意外釋放理論,生產(chǎn)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fā)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zhì)稱作第一類危害。常見的如:使人體或物體具有較高勢能的裝置、設備、場所;各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zhì)等。

第二類危害是指導致約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它通常包括人、物、環(huán)境3個方面的因素。

危險是指特定危險事件發(fā)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強調(diào)突發(fā)性和瞬間作用。

常常把危險和危害合在一起稱為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有害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對物造成突發(fā)性損壞或慢性損壞的因素。

客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zhì)或能量超過臨界值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可能成為危險有害因素。

危險評價也稱安全評價或風險評價,是對系統(tǒng)存在的危險性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統(tǒng)發(fā)生危險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評價,以尋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損失和最優(yōu)的安全投資效益。

(二)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產(chǎn)生

根據(jù)事故致因理論中的能量意外釋放論,事故是能量的意外釋放,作用于人體(或機構)的過量的能量或干擾人體與外界能量交換的危險物質(zh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能量或危險物質(zhì)在事故致因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們稱其為第一類危險源。把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zhì)的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

能量一般理解為物質(zhì)做功的能力,它是無形的,只有在做功時才顯現(xiàn)出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把產(chǎn)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擁有能量的能量載體看作第一類危險源。同樣,有些作為第一類危險源的危險物質(zhì)也是無形的,如某些窒息性氣體等。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把產(chǎn)生、儲存危險物質(zhì)的設備、容器或場所等看作危險源。第一類危險源具有的能量越高,危險物質(zhì)的量越大,其危險性就越大。

第二類危險源包括人、物、環(huán)境三個方面的問題。人的因素即人失誤,是指人的行為的結果偏離了預定的標準。人失誤可能直接破壞第一類危險源控制措施,造成能量或危險物質(zhì)的意外釋放。人失誤也可能造成物的故障,進而物的故障導致事故。物的因素可以概括為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直接破壞對能量或危險物質(zhì)的約束或限制措施。環(huán)境因素主要指系統(tǒng)的運行環(huán)境,包括溫度、濕度、照明、粉塵、通風換氣、噪聲和振動等物理因素。不良的物理環(huán)境會引起物的故障或人失誤。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

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類的目的在于便于進行危險、危害的分析與辨識。不同的分類方法,危險有害因素的稱呼不同,涉及的范圍也不同。常用的是“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yè)病類別”的方法進行分類,簡單敘述如下。

1.按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jù)《生產(chǎn)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92)的規(guī)定,將生產(chǎn)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如下 6大類,37小類。

第1類:物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1)設備、設施缺陷,包括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wěn)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操縱器缺陷、制動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等;

(2)防護缺陷,包括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等;

(3)電危害,包括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等;

(4)噪聲危害,包括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他噪聲等;

(5)振動危害,包括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危害等;

(6)電磁輻射,涉及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兩種,電離輻射包括X射線、γ射線、α粒子、β粒子、質(zhì)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包括紫外線、激光、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等;

(7)運動物危害,包括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墜落物、反彈物、土、巖滑動、料堆(垛)滑動、飛流卷動、沖擊地區(qū)、其他運動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zhì),包括高溫氣體、高溫液體、高溫固體、其他高溫物質(zhì)等;

(10)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zhì),包括低溫氣體、低溫液體、低溫固體、其他低溫物質(zhì)等;

(11)粉塵與氣溶膠(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風不良、空氣質(zhì)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等);

(13)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準、其他信號缺陷等);

(14)標志缺陷(無標志、標志不清晰、標志不規(guī)范、標志選用不當、標志位置缺陷、其他標志缺陷等);

(15)其他物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第2類: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質(zhì)(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質(zhì)等);

(2)自燃性物質(zhì);

(3)有毒物質(zhì)(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質(zhì)等);

(4)腐蝕性物質(zhì)(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他腐蝕性物質(zhì)等);

(5)其他化學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第3類:生物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傳染病媒介物;

(3)致害動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危險生物和危害因素。

第4類:心理、生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1)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健康狀況異常;

(3)從事禁忌作業(yè);

(4)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他辨識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第5類:行為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1)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操作錯誤(誤操作、違章作業(yè)、其他操作錯誤);

(3)監(jiān)護錯誤;

(4)其他錯誤;

(5)其他行為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第6類:其他危險和危害因素。

(1)搬舉重物;

(2)作業(yè)空間;

(3)工具不合適;

(4)標識不清。

2.參照事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進行分類 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等20類。

(1)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本企業(yè)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紋、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但屬于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yè)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各種起重作業(yè)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5)觸電 指電流流經(jīng)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裸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經(jīng)口、鼻進入肺內(nèi),造成呼吸道阻塞,發(fā)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發(fā)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 指強酸、強堿濺到身悴引起的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于燒傷、菠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 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yè)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yè)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yè),此類事故屬于消防部門統(tǒng)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 指由于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墜人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fā)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yè)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構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fā)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fā)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yè)發(fā)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yè)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yè)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yè)。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yè)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chǎn)、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與炸藥生產(chǎn)在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于振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貯藏時間過長或因存藥過多發(fā)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煉金屬時,廢料處理不凈,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 指鍋爐發(fā)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于0.07MP、以水為介質(zhì)的蒸汽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 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fā)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nèi)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fā),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chǎn)生的化學爆炸,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①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②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fā)氣引起的爆炸;③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④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觸有毒物質(zhì),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fā)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xiàn)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于慢性中毒的職業(yè)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3.參照職業(yè)病類別進行分類

參照衛(wèi)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fā)的《職業(yè)病范圍和職業(yè)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chǎn)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類。我國衛(wèi)生部于2007年頒布了《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目錄》,包括可能導致職業(yè)病的十大類職業(yè)危害因素:粉塵類、放射性物質(zhì)類、化學物質(zhì)類、物力因素類、生物因素類、導致職業(yè)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yè)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yè)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yè)性腫瘤的職業(yè)危害因素、其他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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