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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事故處理批復的法律屬性

更新時間:2019-01-14 10:16:3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80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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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批復的法律屬性:

確認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批復的法律屬性,對于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條例》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在一定期限內(nèi)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內(nèi)容的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最容易發(fā)生的異議或者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就是關于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行政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問題。對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有了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依照《安全生產(chǎn)法》、《行政復議法》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中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其法律屬性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調查報告具有真實性。調查報告是在進行詳細周密的調查核實之后,以客觀事實為依據(jù),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原始材料。調查報告不得對事故原貌進行修改、修飾,不得摻雜人為色彩,不得弄虛作假。

2.調查報告具有證據(jù)性。經(jīng)依法調查核實和有關人民政府認定的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它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批復的重要依據(jù),也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佐證材料。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鑒定報告、無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3.調查報告具有建議性。調查報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礎上,要對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調查報告反映的是參加事故調查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至于其是否正確、適當,應由有關人民政府加以確認.

4.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訴訟性。由于一些當事人對事故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不可訴訟的法律屬性不了解,所以因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而提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有發(fā)生。調查報告的這種屬性表現(xiàn)在:一是提交調查報告的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事故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無權獨立作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不能依據(jù)調查報告直接實施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不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和起訴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國家行政機關,復議和起訴的事由必須是被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鑒于調查報告不具備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對人不能針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調查報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調查報告提交后,有關人民政府對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基本情況尤其是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等問題要進行全面地討論研究。如果認為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認定不清、定性不準、責任不明,有權要求進行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和補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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