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沖刺考點: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2021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審計理論與實務》沖刺考點: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第一部分 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 國家審計機關
【考點二】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
(1)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2)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3)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5)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chǎn),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chǎn)。
5.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jīng)撥付的,暫停使用。
6.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建議權)
7.審計機關對取得的審計對象的電子數(shù)據(jù)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需要向審計對象核實有關情況的,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
8.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需要協(xié)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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