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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前串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更新時間:2013-10-18 08:58: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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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前串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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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的,合伙企業(yè)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yè),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賹绒D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對內轉讓財產份額時,不會破壞合伙企業(yè)的人合性質(沒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趯ν廪D讓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釋】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先約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協(xié)議是否另有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的,法律才規(guī)定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蹆?yōu)先權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先看合伙協(xié)議是否另有約定。

  (4)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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