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考前串講: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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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②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③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chǎn)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對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則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1)書面形式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證形式、鑒證形式、審核批準形式、登記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視聽資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實質有效要件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覺自愿作出的,同時與其內心所表達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為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行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亦可稱為有瑕疵),則不應產(chǎn)生法律效力,例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則因其不能真實反映行為人的意志而不產(chǎn)生法律上的效力;行為人基于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不一致的,則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可根據(jù)情況主張行為無效。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考點】票據(jù)行為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jù)行為的能力;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③票據(jù)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④票據(jù)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jù)。
(1)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jīng)成就。
(2)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二是不確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四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相關考點】票據(jù)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票據(jù)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其違法性,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違法。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相關考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這里所稱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勺兏蚩沙蜂N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識訂立的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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