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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07-24 08:42: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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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一)納稅地點(二)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三)計稅貨幣(四)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增值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

  (一)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的納稅地點

  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進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三)計稅貨幣

  外幣結算銷售額的,可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匯率進行折算。

  (四)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5.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下列規(guī)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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