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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可撤銷合同概述

更新時間:2013-07-22 09:11: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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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可撤銷合同概述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2.撤銷請求權3.撤銷的效力4.撤銷權的消滅

  可撤銷合同概述

  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乘人之危: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4.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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