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一)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二)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三)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注意】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本質成立的合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當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時,該合同才自始無效。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提示】可撤銷合同的第三項情形應當與無效合同的第一項情形加以比較。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可撤銷合同相比較,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撤銷,即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三)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五、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有效條件缺陷,但可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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