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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結算方式

更新時間:2013-04-02 10:04: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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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結算方式的種類――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國內信用證等。

  結算方式的種類――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國內信用證等。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郵寄)和電匯(電報)兩種。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fā)匯兌憑證。――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guī)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guī)定審查支付。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單位之間異地商品交易使用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提示】托收承付、商業(yè)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重點是承付與拒絕付款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

  2.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yè)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xié)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3)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5)驗單付款,發(fā)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7.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fā)托收憑證。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三)拒絕付款

  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解析: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2.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二)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開證。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付款。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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