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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3-03-29 08:37: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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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已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考試須知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已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jiān)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ㄒ唬﹤卧旌贤?;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fā)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ㄆ撸阂庠O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ò耍┚幵焯摷倮碛芍兄梗ńK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ㄊ┎捎闷渌墼p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ㄒ唬┮再V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ㄋ模]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ㄎ澹┢渌:依?、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zhí)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ㄒ唬┰斐上M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消費者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

 ?。ㄈμ峁┑纳唐坊蛘叻找婪☉敵袚谋WC責任;

 ?。ㄋ模┮蜻`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ㄎ澹┮婪☉敵袚钠渌熑?。

  第十條 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shù)額或者合理數(shù)額;

 ?。ǘ┏袚鷳斢筛袷綏l款提供方承擔的經(jīng)營風險責任;

 ?。ㄈ┢渌勒辗煞ㄒ?guī)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jīng)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ㄒ唬┮婪ㄗ兏蛘呓獬贤臋嗬?;

 ?。ǘ┱埱笾Ц哆`約金的權利;

 ?。ㄈ┱埱髶p害賠償?shù)臋嗬?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M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jīng)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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