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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公司財務、會計

更新時間:2013-03-26 09:02:3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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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相關鏈接: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合伙企業(yè)的設立

  一、公司財務、會計的作用

  二、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三、公司利潤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的順序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提示】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時,一般情況下,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1.盈余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其累計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積金--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稅后利潤中提取。

  2.資本公積金

  (三)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虧損。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會計職稱考試有獎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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