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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委托收款

更新時間:2013-02-27 09:16: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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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fā)托收憑證

  (了解)簽發(fā)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jù)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shù);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委托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

  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

 

付款

拒絕付款

以銀行為付款人的

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

以單位為付款人的

①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②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當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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