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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合同履行

更新時間:2013-02-25 09:42:2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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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第四節(jié) 合同履行

  一、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一般規(guī)則

  1、履行主體(一般為合同當事人)

  2、履行標的

  3、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在履行地點為履行行為,只要適當,即發(fā)生合同消滅的效力。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依其約定。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通常包括運送費、包裝費、登記費、通知費等。

  7、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殿~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8、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二)合同條款規(guī)則

  1、規(guī)則適用程序

  合同生效后,對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的一些條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基本規(guī)則是:

  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

  2、具體規(guī)則

  (1)質量條款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條款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條款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條款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條款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條款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價格條款規(guī)則

  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正常履行規(guī)則
逾期交貨的
逾期付款的
價格上漲時
執(zhí)行新價格
執(zhí)行原價格
執(zhí)行新價格
價格下降時
執(zhí)行新價格
執(zhí)行新價格
執(zhí)行原價格

  (四)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規(guī)則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

  有關涉及第三人的情形

  【提示】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直接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的行使

  (一)概念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逗贤ā芬?guī)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二)抗辯權的種類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全措施

  (一)概念

  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二)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銷權

  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是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危及了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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