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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及其適用

更新時間:2012-08-16 09:33: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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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及其適用

  【教材內容】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二)各種解決糾紛途徑的適用

  1、仲裁與民事訴訟

  (1)適用范圍

  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2)適用規(guī)則――或裁或審

  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都是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2)適用規(guī)則

 ?、倩蜃h或審

  ②先議后審

 ?、壑蛔h不審

  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根據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之比較(圖表)

相同之處
不同之處
仲裁
民事訴訟
 
 
平等民事主體
之間的糾紛
(橫向)
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仲裁法》
《民事訴訟法》
適用范圍不同
有仲裁協(xié)議;
財產糾紛、合同糾紛
沒仲裁協(xié)議;
財產和人身關系糾紛
受理機關不同
仲裁委員會
人民法院
管轄制度不同
約定
法定
審判制度不同
一般不公開審
一般公開審
審理程序不同
一裁終局
兩審終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比較(圖表)

相同之處
不同之處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非平等主體
之間的糾紛
(縱向)
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適用范圍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注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適用程序
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
管轄制度不同
可選;法定
法定
審判制度不同
一般書面審
一般公開審
審理程序不同
一經送達發(fā)生效力
兩審終審

  【知識點測試】

  【判斷題】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張某年初簽訂某市北區(qū)一座別墅的買賣合同,該別墅當年年底完工交付。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中若發(fā)生糾紛先經過仲裁裁決,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答案】×

  【解析】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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