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講義: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2)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zhí)行:
?、俦簧暾埲苏J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僦饕聦嵅磺?、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例題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B、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C、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D、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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