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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經濟法 考點講義:稅款征收措施(3)

更新時間:2012-04-19 09:13: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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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使用范圍

  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2、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提示:(1)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zhí)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五)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1)適用拍賣、變賣的情形

 ?、俨扇《愂毡H胧┖?,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②設置納稅擔保后,限期期滿仍未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

  ③逾期不按規(guī)定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

 ?、苡馄诓话匆?guī)定履行復議決定的;

 ?、萦馄诓话匆?guī)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

 ?、奁渌涁熈钕奁诶U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

  提示:對上述第三至六項情形進行強制執(zhí)行時,在拍賣、變賣之前(或同時)進行扣押、查封,辦理扣押、查封手續(xù)。

  (2)拍賣、變賣執(zhí)行原則與順序;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傥幸婪ǔ闪⒌呐馁u機構拍賣;

 ?、跓o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委托當地商業(yè)企業(yè)代為銷售,或者責令被執(zhí)行人限期處理;

 ?、蹮o法委托商業(yè)企業(yè)銷售,被執(zhí)行人也無法處理的,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

  提示:(1)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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