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六章節(jié)(13)
(二)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lesson$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xié)議轉讓或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zhí)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
有關權益披露情形的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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