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合同的擔保復習資料(1)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保證
(一) 保證人
1、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可以作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4、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例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為合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保證人的是( )。(2003年)
A、學校
B、醫(yī)院
C、企業(yè)
D、殘疾人聯合會
答案:C
(二)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是( )。
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答案:ACD
【例題2】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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