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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法》合同的擔保復習資料(1)

更新時間:2010-02-03 13:47: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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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保證

  (一) 保證人

  1、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2、國家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可以作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4、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例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為合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保證人的是( )。(2003年)

  A、學校

  B、醫(yī)院

  C、企業(yè)

  D、殘疾人聯合會

  答案:C

  (二)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是( )。

  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答案:ACD

  【例題2】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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