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分析(7)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2)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約不得撤銷。(P329)
3.實際履行原則(P331)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無效合同(P333)
無效合同的界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5.可撤銷合同(P335)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時沒有損害國家利益)。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3)撤銷權的時效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6.效力待定合同(P336)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下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7.約定不明(P338)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38、339)
9.不安抗辯權(P341)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10.代位權(P342)
(1)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1.撤銷權(P343)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2.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3.簽訂保證合同的三個未約定的處理。
方式沒有約定的,視為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話,此時是6個月。
14.(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SPAN>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15.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16.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1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18.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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