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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9-07-26 13:46:2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6收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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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huán)球網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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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xù)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根據(jù)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二者不能同時主張。但《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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