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每天3個高頻考點五十六
今天帶來3個考點的第五十六期,希望小伙伴都可以一起打卡,堅持學習,共同進步。2020年,我們一起我想我能!
法律
166、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考點小貼士】
經營者的 14 項義務是考試的重點,但并不直接考核義務有哪些,主要考核每項義務所對 應的內容,重在理解而不是死記硬背,建議通讀兩遍此處對應的教材內容。
167、爭議的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fā)生權益爭議的,可以自主選擇通過以下5種途徑來解決:
1.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
2.提請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1】
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提示2】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懲處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3】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提示4】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8、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不僅可獲得補償性的賠付,還可要求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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