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工程造價動態(tài)管理的要求,使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信息能及時、準確、客觀地反映市場價格變化情況,便于工程建設發(fā)承包雙方及相關單位合理確定價格,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與建設工程定額配套使用,同屬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主要指構成建設工程造價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變動情況和不同時期的價格指數變化情況。
第三條 建設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價格分為結算價、市場信息價和工程價格風險系數。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qū)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安裝、市政、仿古園林和維修等工程。
第五條 凡從事編制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編審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確定工程合同價款,進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或工程造價鑒定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章 結算價
第六條 結算價指在確定工程造價時必須執(zhí)行的價格,如發(fā)承包雙方認為應予調整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主要包括指定品種的建筑材料預(結)算價格和價差調整系數以及各市、地、州經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批準的人工單價調整。
第七條 指定品種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統(tǒng)一的建設工程材料目錄,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規(guī)定。
第八條 以價差調整系數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種,由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在實行結算價和市場信息價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種以外自行確定。
第九條 指定品種的建筑材料結算價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四川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測算編制。
第十條 價差調整系數采用單項價差和綜合價差系數調整相結合的辦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工程結構類型測算,按年、半年或季發(fā)布。
第三章 市場信息價
第十一條 市場信息價指確定工程造價時推薦執(zhí)行的價格。包括結算價以外的常用材料價格以及市場勞務價格、分項工程實物勞務價格,機械臺班租賃價格。
第十二條 市場勞務價格指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時工作制計算的每一工日的勞務單價。
第十三條 分項工程實物量勞務價格指以分項工程為對象的勞務價格。
第十四條 機械臺班租賃價格指以8小時為一個臺班計算的機械租賃市場的臺班單價。
第十五條 結算價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場信息價應基本上滿足編制一般建筑工程及與之配套的水、暖、電、衛(wèi)等工程預(結)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價管理機構測算、編制,其計算方法與建筑材料結算價格編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 價格風險系數
第十六條 價格風險系數指在采用固定價格進行工程招標時,確定招標工程標底和投標報價或合同造價時,對施工期內工程造價變化趨勢的預測值。
第十七條 為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做好招標工程標底和投標報價工作,減少施工過程中的經濟糾紛,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工期,應定期測算發(fā)布工程價格風險系數。
第十八條 工程價格風險系數由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不同用途、不同結構類型、不同規(guī)模和不同專業(yè),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工程進行預測,經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定后發(fā)布,供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參考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工程價格風險系數的采用,屬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對市場預測的自主行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統(tǒng)一管理,省工程造價信息中心組織實施。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報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市、地、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整理、測算后將信息直接傳送到省工程造價信息中心。省工程造價信息中心進行整理報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審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冊發(fā)各網員單位,并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對外發(fā)布。
第二十二條 擴大信息服務內容,開展有償服務。省工程造價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內容豐富、信息準確的網刊外;采用網上微機查詢,補充網刊的不足,使用戶可隨時進行信息的查詢;并開展老師熱線咨詢,隨時解答網上用戶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通過上述信息發(fā)布渠道,進一步提高工程造價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實行網員制管理。凡參與有關工程造價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造價咨詢、建材廠商等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均應入網,網員單位享受信息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與以前的文件規(guī)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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