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管理考點: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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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BOT方式
BOT基本思路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xié)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fā)建設項目并在特許權協(xié)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yè)利潤。特許期滿后,根據(jù)協(xié)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通常所說的BOT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基本形式:
(1)標準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移交。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T與BOT的區(qū)別在于:BOOT在特許期內既擁有經營權,又擁有所有權。此外,BOOT的特許期要比BOT的長一些。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該方式特許項目公司根據(jù)政府的特許權建設并擁有某項基礎設施,但最終不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
(二)PPP方式
PPP融資方式強調政府與民營機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也正因為民營機構參與到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為保證自身利益,項目建設過程中會積極選取最佳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使得服務質量得到提升,PPP強調的是優(yōu)勢的互補、風險的分擔和利益的共享。PPP與BOT在本質上區(qū)別不大,都是通過項目的期望收益進行融資。
當然,PPP與BOT在細節(jié)上也有一些差異。例如在PPP項目中,民營機構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需要由政府來做;其余全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只起監(jiān)管作用。而在BOT項目中,絕大多數(shù)工作由民營機構來做,政府則提供支持和擔保。但無論PPP或BOT方式,都要合理分擔項目風險,從而提高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效率,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標。
融資方式 | 機構 | 融資責任 | 風險 | 關系協(xié)調 | 控制權 | 決策 | 設計 | 建造 | 融資 | 運營 |
PPP | 政府 | 共同 | 共同 | 強 | 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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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 民營 | 共同 | 共同 | 強 | 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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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 政府 | 小 | 小 | 弱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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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 民營 | 大 | 大 | 弱 |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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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TOT方式
即移交--經營--移交,是指通過出售現(xiàn)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xiàn)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來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具體說來,是東道國將已經投產運行的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移交(T)給外資經營(O),以項目在該期限內的現(xiàn)金流量為標的,一次性地從外商那里融得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的項目;外資經營期滿后,再將原來項目移交(T)回東道國。項目發(fā)起人設立SPC或SPV。
與BOT方式相比,TOT有以下特點:
(1) 從項目融資的角度看,TOT是通過轉讓已建成項目的產權和經營權來融資,而BOT是政府給予投資者特許經營權的許諾后,由投資者融資新建項目。
(2) 從具體運作過程看,TOT只涉及轉讓經營權,不存在產權、股權等問題,在項目融資談判過程中比較容易使雙方意愿達成一致,并且不會威脅國內基礎設施的控制權和國家安全。
(3) 從東道國政府的角度看,通過TOT吸引國外或民間投資者購買現(xiàn)有的資產,將從兩個方面進一步緩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1)通過經營權的轉讓得到一部分外資或民間資本;2)轉讓經營權后,可大量減少基礎設施運營的財政補貼支出。
(4) 從投資者的角度看,TOT方式即可回避建設中的超支、停建或建成后不能正常運營、現(xiàn)金流量不足以償還債務等風險,又能盡快取得收益。采用BOT,投資者先要投入資金建設,并要設計合理的信用保證結構,時間長,風險大;采用TOT,投資者購買的是正在運營的資產和對資產的經營權,資產收益具有確定性,不需太復雜的信用保證結構。
(四)ABS方式
1.運作過程:1)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2)SPV與項目結合;3)進行信用增級;4)SPV發(fā)行債券;5)SPV償債
2.BOT與ABS的比較:
(1)項目所有權、運營權歸屬:BOT項目的所有權、運營權在特許期內屬于項目公司,特許期屆滿,所有權將移交給政府。因此,通過外資BOT進行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可以帶來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但會使外商掌握項目控制權。
ABS方式中,在債券的發(fā)行期內,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于SPC,而項目的運營決策權屬于原始收益人,原始收益人有義務把項目的現(xiàn)金收入支付給SPC,待債券到期,用資產產生的收入還本付息后,資產的所有權又復歸原始權益人。因此,利用ABS進行基礎設施國際項目融資,可以使東道國保持對項目運營的控制,但卻不能得到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2)適用范圍:對于關系國家經濟命脈或包括國防項目在內的敏感項目,采用BOT是不可行的;SPV不參與運營,不必擔心外尚或私營機構控制。
(1) 資金來源:BOT和ABS的資金來源都是民間資本,ABS強調通過證券市場發(fā)行債券進行融資。
(2) 對項目所在國的影響:BOT會給東道國帶來一些負面影響,而ABS不會。
(3) 風險分散度:BOT風險主要由政府、投資者/經營者、貸款機構承擔;ABS由眾多的投資者承擔。
(4) 融資成本:BOT比ABS高。
(五)PFI方式
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營企業(yè)參與的公共服務或者是公共服務的產出大眾化。
1. 典型模式:1)在經濟上自立的項目(政府財政不支持,但政策支持);2)向公共部門出售服務的項目;3)合資經營項目
2. 優(yōu)點:1)適用范圍廣泛;2)吸引民間資本緩解財政壓力;3)吸引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合理配置資源;4)政府公共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方式的制度創(chuàng)新,是PFI最大的優(yōu)勢。
3. 比較:
(1) 適用領域:BOT用于基礎設施或市政設施;PFI更廣泛。
(2) 合同類型:BOT采用的是特許經營合同,PFI是服務合同。
(3) 承擔風險:BOT中私營企業(yè)不參與設計,設計風險政府承擔,PFI參與設計承擔此風險。
(4) 合同期滿處理方式:BOT合同期滿無償移交政府,PFI保持運營。
注:需要設立SPC的:ABS、TOT;政府對擬建項目具有完全控制權的:ABS、TOT; 能夠引入國外先進管理和技術的:BOT、T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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