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勵養(yǎng)老機構需聘任注冊消防工程師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fā)《浙江省養(yǎng)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隊(大隊):
現(xiàn)將《浙江省養(yǎng)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請你們組織學習、注重引導,結合實際、精準識別,分級管理、科學施策,既保障好養(yǎng)老機構發(fā)展需要,又維護好老年人安全權益。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1年6月7日
《浙江省養(yǎng)老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省各類養(yǎng)老機構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的養(yǎng)老機構是指經依法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沒有依法登記的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養(yǎng)老機構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養(yǎng)老機構應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養(yǎng)老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yǎng)老機構應當確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yè)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勵聘任注冊消防工程師提供技術服務,其余養(yǎng)老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16—2013)第3.4.1條規(guī)定,具有消防聯(lián)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養(yǎng)老機構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配備值班人員。
第七條 養(yǎng)老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結合實際,按標準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罰。
第八條 養(yǎng)老機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負責具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組織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
(七)組織本單位從業(yè)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主要職責:
(一)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yè)資格證上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六)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養(yǎng)老機構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審查,依法不需要審查的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養(yǎng)老機構應當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備案或申請消防驗收。
已建的養(yǎng)老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現(xiàn)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
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yè)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yǎng)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guī)劃等手續(xù)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縣級消防救援大隊會同有關部門出具“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意見。
第十一條 養(yǎng)老機構內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yè)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二條 養(yǎng)老機構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第十三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 養(yǎng)老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消防設施實行標志化管理,通過圖文并茂的形式,在消防設施設備顯眼處標注其使用、檢查和維護方法;
(二)嚴禁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和消防車通道;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保證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tài)的防火門,應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十)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yǎng)室、廚房的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應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十一)在養(yǎng)老機構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示意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并應設置專(兼)職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qū)域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五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宜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宜設置影響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需要維修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六)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養(yǎng)老機構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與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馂淖詣訄缶到y(tǒng)和滅火系統(tǒng)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lián)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并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同時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負責人;
(七)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不宜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鼓勵養(yǎng)老機構安裝滅弧式智慧用電等設備,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八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應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不應在起居室、療養(yǎng)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烹飪或使用大于1200瓦的大功率電氣設備。
第十九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執(zhí)行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決定,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復函送達消防救援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縣級消防救援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檔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消防救援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主管部門下發(fā)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養(yǎng)老機構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建立夜間巡查制度,確定夜間巡查頻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1次。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二十二條 養(yǎng)老機構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的要及時復查并填寫復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迅速采取相關火災預防措施并積極整改,同時向民政和消防救援部門報告。
防火巡查時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第五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yǎng)老機構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養(yǎng)老機構應設置消防宣傳專欄等固定消防宣傳設施,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條 養(yǎng)老機構每半年組織 1 次 全體員工的集中消防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員工應了解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消防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guī)程;
(四)消防安全“一懂三會”(懂得本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火災危害性;會報警:發(fā)現(xiàn)火災后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會滅火:發(fā)生火災后會使用滅火器、消火栓等撲救初期火災;會逃生:懂得逃生技巧,發(fā)生火災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養(yǎng)老機構應積極組織下列人員參加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專業(yè)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鼓勵委托專業(yè)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專門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二十七條 養(yǎng)老機構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預案演練制度。預案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八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承擔。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崗的從業(yè)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fā)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lián)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lián)絡;
(三)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xiàn)場,保護火災現(xiàn)場,并協(xié)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條 養(yǎng)老機構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zhí)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優(yōu)先轉移救助年老體弱、臥病在床的老年人;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xiàn)場;
(六)保護火災現(xiàn)場,維護現(xiàn)場秩序。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到達火災現(xiàn)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guī)模較大的單位應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三十一條 火災發(fā)生后,應保護火災現(xiàn)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xiàn)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fā)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xiàn)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xiàn)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條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xiàn)場。
第三十四條 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尋找有關人員,協(xié)助火災調查。
第三十五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養(yǎng)老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衛(wèi)生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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