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內容解析(19)
1Z301037 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fā)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起訴,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經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
見(試行)》第171條則進一步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重點解析]
1.要掌握訴訟時效中,“法定期間”的具體種類和內容。
2.應當注意的是,權利人失去訴訟時效后喪失的僅是“勝訴權”,其他權利如起訴權、抗辯權等并不喪失。特別是起訴權,很容易形成干擾選項。
3.對于實體權利不消滅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民通意見》第171條要注意體會。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通??蓜澐譃樗念?。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guī)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涉外合同時效期間為4年?!逗I谭ā返?57條規(guī)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重點解析]
1.應掌握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在工程建設領域,追索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屬于普通訴訟時效,即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包含的種類必須要重點掌握,而且應當結合實例。涉及到訴訟時效的考題,首先要判斷是不是屬于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四種情形,這是選出正確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須注意。
短期訴訟時效中,需要格外重視對這兩句話的理解:
(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這句話包含了兩個條件,即質量不合格, 同時也沒有對此作出聲明。千萬別誤解為“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這樣一個惟一的條件。
(2)“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注意這里強調的是“寄存的財物”,而不是“財物”。
3.特殊訴訟時效的時間不是惟一的,其本質是另有規(guī)定。
4.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強調的是一種主觀狀態(tài);而權利最長保護期限20年的起算點則是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強調的是一種客觀狀態(tài)。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時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沒有發(fā)現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機會,某乙在某甲家發(fā)現了這件古董,這時訴訟時效期間就應從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財產權之日起開始計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說第22年)某一天發(fā)現了某甲侵害其財產權的事實,由于時間已經超過了最長保護期限,某乙將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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