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普通發(fā)票”抵扣進項稅注意這些事
01農產品銷售(收購)普通發(fā)票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購買方取得農產品銷售發(fā)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以農產品銷售(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時,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進項稅額。
0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征稅發(fā)票)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規(guī)定,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征稅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取得通行費電子發(fā)票后,應當登錄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fā)票用途。
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03旅客運輸電子發(fā)票(憑證)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按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進行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過第三方代訂機票、火車票、汽車票,取得經紀代理服務的電子發(fā)票是不能用于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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