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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國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guī)》重點:第二章

更新時間:2015-04-03 10:40: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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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結算法律制度

  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簽章是假的

  票據的變造:票據的簽章以外的是假的

  不得更改的票據項目――3項

  (1)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金額;(2)出票日期(或者簽發(fā)日期);(3)收款人名稱。

  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簽章: 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至少2個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的蓋章是指“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

  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1個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3.出票日期

  4.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另:臨時存款帳戶的使用范圍P86-P87

  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注冊驗資的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5.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出票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比支票多一項收款人名稱。

  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7.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章與其預留的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另:承兌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為拒絕承兌;背書附條件則背書有效而附條件無效,把金額分別背書給兩人以上的則背書無效,背書要連續(xù),不連續(xù)則銀行不收。

  8.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俟べY、獎金收入。

 ?、诟遒M、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蹅?、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軅€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輦€人貸款轉存。

  ⑥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呃^承、贈與款項。

 ?、啾kU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⑨納稅退還,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9.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含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10.現金使用范圍P71,現金結算的起點為1000元;單位不得從經營收入中直接支付現金,如果支付則為(坐支)

  單位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與執(zhí)行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單位重大事項應當經特殊授權審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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