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路造價師輔導:申請與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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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按下列規(guī)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途經公路沿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審批,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進行協(xié)調。
(二)跨地(市)行政區(qū)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七條 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跟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三)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四)車輛行駛證。
第八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提出申請:
(一)對于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車貨總高度、長度及寬度超過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5日提出書面申請;
(二)對于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裝箱車貨總質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三)對于車貨總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對運輸路線、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公路。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簽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通行證》式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統(tǒng)一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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