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dǎo)知識點: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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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定義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為人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jī)關(guān)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二)情形:
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
(三)效力:有選擇權(quán):維持;變更;撤銷
(四)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rèn)為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chǎn)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例題5-單】(2007)在我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 )
A.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B.可變的民事法律行為
C.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題6-多】(2009)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B.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D.顯失公平的行為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答案】ACE
【例題7-單】下列關(guān)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B
2014年審計師考試《理論與實務(wù)》備考練習(xí)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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