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判斷題2
1.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解決房地產開發(fā)用地問題的主要方式。 ( )
2.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
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但可以不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4.國家對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在其期限屆滿之前,可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
5.對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無償收回。( )
6.當事人從事房地產轉讓、抵押等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轉讓、抵押,也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是否同時轉讓、抵押。( )
7.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商品出讓和轉讓,也可以用于抵押。( )
8.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隨之抵押。( )
9.需要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有權優(yōu)先受償。( )
10.承租人只能將承租的土地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目的,不得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用途。( )
1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建筑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將其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
1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深化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土地無償劃撥使用改為有償使用的主要方式。( )
1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下放。( )
14.目前我國現(xiàn)階段仍大規(guī)模采用土地劃撥方式已不適應經濟建設需要了,應盡快取消這一方式。( )
15.土地使用權轉讓,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16.以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
17.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據(jù)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 )
18.土地使用權由于發(fā)生轉讓、抵押等經濟行為,致使地產使用權發(fā)生變更時,應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原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該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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