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jiān)理師考點:四大法律陷阱亟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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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法律陷阱亟待關注
陷阱一:合同約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過高。租賃合同約定,若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應按每日欠費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滯納金。建筑公司顯然在簽約時未對過高的欠付違約金有足夠的認識,最終導致租賃公司按拖延的時間提出50萬元的違約金。雖然建筑公司在法庭中主張違約金約定過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息率即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但最終并未能取得法庭的支持。
陷阱二: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租金遞增。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如繼續(xù)使用租賃物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價遞增20%,租賃合同變更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在本案中,實際租賃期遠遠超過了合同約定的100天,租賃公司在主張租金時將租金自第101天起提高至原租金的120%。
陷阱三:合同約定建筑公司可以暫存租賃物,期間租賃公司仍享有租金收益。租賃合同約定,建筑公司交付租賃公司周轉材料包括歸還租賃物和暫存租賃物兩種行為,而暫存的周轉材料,租賃公司有保管義務,建筑公司可以根據需求隨時調取,但租賃公司仍可以計取租金收益。這與驗收后歸還租賃物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在本案中,租賃公司對于建筑公司交付的周轉材料出具了暫存單而并未出具歸還證明,因此法院認定,建筑公司仍有對周轉材料的使用權,而租賃公司在暫存期間仍享有收益的權利。建筑公司的操作人員因不熟悉上述約定的區(qū)別,造成了重大損失。
陷阱四:合同約定需要賠償的物資需要在付清全部租金的前提下,方可辦理賠償手續(xù),否則建筑公司仍需要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存在大量滅失或毀損的物件,但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早已在施工期間滅失或毀損,因此,租賃公司在訴訟中一方面計取該部分物件的租金,另一方面要求歸還上述物件或進行等值賠償。而且該部分的物件由于已無法歸還,因此租賃公司要求在訴訟期間該部分租金將繼續(xù)計取,相應的違約金也繼續(xù)計取,直至判決生效。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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