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2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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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海關對境外旅客在海南省購物后辦理離境退稅業(yè)務的監(jiān)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有關購物離境退稅手續(xù):
(一)在我國境內連續(xù)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金額達到人民幣800元,并且按規(guī)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二、符合退稅條件的境外旅客出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提交《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退稅物品。
三、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交由境外旅客憑以辦理退稅手續(xù)。境外旅客辦理退稅手續(xù)后,應當立即將退稅物品全部攜運出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簽章手續(xù):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所列物品與交驗物品不相符的;
(二)單證不相符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
(四)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離境退稅規(guī)定的。
五、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后至實際離境前,應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六、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范圍內的,不得攜運出境;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出境許可證件(證明)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證件(證明)。
七、經批準開展離境退稅業(yè)務的機場內辦理離境退稅海關監(jiān)管業(yè)務的特定區(qū)域屬于海關監(jiān)管場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
八、本公告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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