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考點精講10
FIDIC合同中的誤期損害賠償
三、“紅皮書”及“新紅皮書”均規(guī)定: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計算時間區(qū)間應從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證書中標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止。
這一規(guī)定暗示,在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期限內,雇主無權向承包商收繳誤期損害賠償費,除非合同中對某些部分或區(qū)段單獨規(guī)定了竣工時間及誤期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如說,一個水電站施工合同中就可能規(guī)定土建承包商必須在某一日期之前將砼澆筑至水輪機或發(fā)電機組預埋件的位置,以便后續(xù)承包商進場進行設備安裝,否則,土建承包商就應向雇主支付誤期損害賠償費。
由于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日期應包含工程師批準的工期延長,因此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收繳往往會引起雇主與承包商之間的爭議。在某工程項目中,雖然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期限已過,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
當雇主欲從承包商的進度付款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時,卻遭到了承包商的強烈反對。承包商認為,在延長工期的索賠尚未審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確定的,因此拒絕承認工期已拖延。
從理論上講,承包商的觀點不無道理。不過,當工期問題作為一項爭議進入爭議解決程序,在工程師或裁決人做出決定或仲裁人做出裁決之前,雇主收繳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權和是受影響的。
但是,一旦承包商的訴求得到了裁決人或仲裁人的支持,雇主就必須償還錯誤扣除的誤期損害賠償費包括由此產生的財務費用。
因此,在雇主決定收繳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時候,必須向工程師證實承包商是否有未決的延長工期的權利。在工程師對承包商的工期延長索賠做出確定之前,雇主不宜提出此項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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