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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核定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13 09:22: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國家旅游局《關于重新申報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的函》(旅函[2010]23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將重新核定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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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財務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重新申報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的函》(旅函[2010]23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將重新核定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核定。

  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國家旅游局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部門收取的中級、高級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為:中級每人每科16元,高級每人每科30元。

  三、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國家旅游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級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為每人200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部門向考生收取的中級、高級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國家旅游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jiān)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jù)。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收費,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六、上述規(guī)定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6]2051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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