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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9 08:50: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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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進行的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是指以推進中小學生素質教育,提高實踐能力為目的,具備室內綜合實踐區(qū)、室外勞動實踐區(qū)、綜合訓練區(qū)、生活區(qū)等基本功能區(qū),可容納集中食宿,開展學工、學農、生命安全教育等綜合實踐教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第四條 用于項目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guī)范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 

  第五條 由項目資金資助建設的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當在顯著位置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與標準 

  第六條 項目資金用于支持地級市建設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和配置設備。 

  第七條 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的建設標準為平均每個基地3000萬元,其中,基本建設為2400萬元,設備配置為6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使用 

  第八條 項目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制定項目整體規(guī)劃、申報辦法和項目申報書范本,每年下達各地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建設指標; 

 ?。ǘ┦〖壗逃块T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申報辦法和申報書范本組織本地區(qū)申報工作,經審核并提出意見形成申報文件后,上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ㄈ┙逃亢拓斦拷M織老師進行評審立項。 

  第九條 項目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根據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資金標準和各地示范性綜合實踐基地建設指標,按年度下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可以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9類“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項“用于教育事業(y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項目經批準立項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報送財政部和教育部。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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