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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備考加油站:農用地轉用管理

更新時間:2013-10-08 18:15: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

  一、農用地轉用的概念

  1.農用地的概念與分類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

  農用地可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

  2.農用地轉用

  農用地轉用是現狀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yōu)榻ㄔO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內容,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國家控制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例題:判斷題:農用地轉用是現狀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yōu)榻ㄔO用地的行為。(R)

  例題:判斷題: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等。 ( R )

  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

  1.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首先應當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的規(guī)劃用途。

  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文件修改規(guī)劃;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與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符的,或雖未納入規(guī)劃,但已經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具體要求及時調整規(guī)劃。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國家實行建設用地宏觀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計劃中,包括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劃。其目的是控制建設項目大量占用農用地,造成耕地大量減少和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

  3.建設用地供應政策

  這是控制建設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過制定建設用地的供應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大量占用農用地,目時,還可能優(yōu)化投資結構,防止重復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協(xié)調發(fā)展。

  建設用地政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制定。在建設用地供應不足的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保證國家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使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對國家經濟調控起到輔助的作用。

  例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是()。

  A.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B.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C.建設用地供應政策

  D.土地征用計劃

  答案:ABC

  三、農用地轉用的條件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規(guī)劃;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包括上級下達的計劃指標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標)。

  (3)保質足額補充所占耕地;?

  (4)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確需必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已經明確預留的項目用地;

  (2)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

  設項目用地;

  (3)供水、供電、排污等確實無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

  市、縣土地利用規(guī)劃部門對符合農用地轉用的申請,應當受理,并在一定時間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例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的條件有()

  A.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規(guī)劃

  B.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C.保質足額補充所占耕地

  D.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答案:ABCD

  例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確屬必須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已明確預留的項目用地

  B.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C.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設施建設

  D.供水、供電、排污等特殊建設用地

  答案:ABD

  四、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權限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xiāng)村企業(yè)、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和農民宅基地等占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1.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地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guī)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qū)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準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內統(tǒng)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qū)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但對于一些市設的開發(fā)區(qū)、衛(wèi)星城將按城市市區(qū)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準。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地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qū)占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zhèn)及其他城鎮(zhèn)建設占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3.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批準項目用地

  (1)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區(qū)內的農民宅基地、鄉(xiāng)村企業(yè)、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占用的農用地。

  (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設施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例題: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級審批制度。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 B

  例題: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若涉及基本農田的,其審批權在()。

  A.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B.縣級人民政府

  C.省級人民政府

  D.國務院

  答案: D

  例題:城區(qū)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在城市建設區(qū)內統(tǒng)一征地的,批準權限在()。

  A.城市所在地的城建部門

  B.城市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C.國土資源部

  D國務院

  答案: D

  例題:縣和縣級市所在城鎮(zhèn)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未涉及基本農田)批準權限在()。

  A.縣級人民政府

  B.省級人民政府

  C.國務院

  D.國土資源部

  答案:B

  例題:省會城市所轄的縣城城市建設用地涉及到農用地的轉用的,一般農用地轉用須經()批準。

  A.省級人民政府

  B.國務院

  C.國土資源部

  D.建設部

  答案:A

  例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有()。

  A.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用地

  B.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本身用地

  C.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zhèn)用地

  D.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答案:ABD

  五、農用地轉用的申請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留用地范圍內,市、縣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集中統(tǒng)一逐級向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請。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涉及2個或2個以上鄉(xiāng)鎮(zhèn)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分別填寫《農用地轉用呈報表》,并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單獨選址的建設用地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規(guī)劃部門對農用地轉用申請進行審 查,同意轉用的,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屬于土地整理項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整理區(qū)農戶動遷安置、企業(yè)廠房遷建等需異地建設的項目,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除此之外的建設用地需要使用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都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由呈報土地整理項目的市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農用地轉用呈報表》。

  六、農用地轉用方案的編制

  1.農用地轉用方案編制的主體

  農用地轉用方案的編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2.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內容

  土地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說明: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以下材料:

  (1)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使用臺賬(復印件)。

  (2)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比例尺為1:10000。

  (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利用規(guī) 劃工作的部門提出具體的預審意見,即《農用地轉用審查意見表》。

  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建設用地之間的關系

  現行《土地管理法》設定了農用地轉用權、土地征用權和建設用地審批權,下面分三種情況分別敘述它們之間的關系。

  1.城市建設區(qū)外的建設項目用地

  這是指必須在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外選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的辦理情況。如果是使用集體所有農用地的,要經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建設用地劃撥或出讓三個步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則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則不需辦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應簡化。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國務院,而征用土地權限屬于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地,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和建設用地審批。

  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權限內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屬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權內,而征用土地屬國務院批準權限內的,先由省級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和建設用地。

  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的具體手續(xù),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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